目前分類:行政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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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擬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私人辦理,各應具備何等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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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市政府依「乙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攤販營業許可,經乙市政府審查通過,發給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該營業許可證背面加註「若因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由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效力。」嗣後土地所有權人丙不同意甲使用土地,經召開協調會未果。因甲未能如期取得同意書,乙市政府遂廢止其營業許可。試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攤販營業許可,已貸款購買許多營業設備,今因許可遭廢止,受有損失,得否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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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大街上有一精神疾病者,不知何種原因受到激怒,遂持菜刀在接上揮舞,雖還未傷人,然巡邏員警遇到後,即以強制力制伏並攜回警察分局留置室達數個小時,待其家人到達分局後,才予以釋回,此種行為係即時強制之管束,試問管束之要件為何?而即時強制之意義、要件及特徵各為何?針對即時強制之行為有無行政救濟之途徑?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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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訴願法規定,說明訴願決定之種類及其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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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請說明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各為何?並請進一步舉例說明由行政機關自為代履行與直接強制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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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公務員責任中司法懲戒和行政懲處之區別為何?並進一步說明移付司法懲戒或行政自行懲處之決定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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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學說(標準)何在?並請進一步依己見具體說明各學說有欠周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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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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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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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機關誤認甲為某一違規事件之違規行為人,遂對甲作成罰鍰處分,甲不明就裡地繳清罰鍰,並未多加爭執。甲繳清罰鍰後逾三年,原處分機關始發現乙為真正違規行為人,甲亦同時得知上情。
(一)原處分機關得否自行撤銷對甲所作成之罰鍰處分?
(二)甲有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罰鍰處分的可能?依據為何?
(三)甲得否直接向原處分機關索還前所繳交之罰鍰?
(四)原處分機關得否另對乙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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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茲有甲直轄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間,查獲該市登記有案之「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乙及僱用之人員丙、丁,涉嫌共同傷害及虐待托養之老人10餘人,乃將該案移送管轄司法機關偵辦。乙、丙、丁於民國100年6月間分別受到1年半與1年有期徒刑確定。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作為,能否根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之處分?其原因為何?
(二)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行為,於何時起即不得再公告乙、丙﹝、丁之姓名及「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之名稱?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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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A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A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5年。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A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A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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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電玩業者被消費者檢舉涉嫌賭博,市警局立即前往查緝,將值班店員與現場乙位顧客以賭博罪現行犯逮捕,隨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同時函文通知市政府商業處,市政府商業處隨即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電子遊戲場業不得涉及賭博犯罪行為之規定,裁罰該業者該條例第31條規定之停業處分五個月。試問市政府商業處作成之停業處分是否有瑕疵?倘本按賭博罪最後由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市政府商業處可否以經濟部曾函文通知,電子遊戲場經警察查獲賭博行為,主管機關即應命令停業,乃依上級機關函令而作成處分為由,拒絕業者所提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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