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說明公務員責任中司法懲戒和行政懲處之區別為何?並進一步說明移付司法懲戒或行政自行懲處之決定標準為何?


(一)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

一、所依法規不同:司法懲戒依據法規為「公務員懲戒法」;行政懲處所依據法規為「公務員考績法」。

二、懲罰事由不同:司法懲戒針對公務人員之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失職行為,或其他非失職行為但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行政懲處則泛蓋一切不佳表現。

三、懲罰種類不同:司法懲戒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共九種,罰款得與剝奪、減少退休金和減俸以外之懲罰並行;行政懲處有記過、記大過、申誡三種。

四、懲罰對象不同:司法懲戒可懲罰政務官及民選首長,惟休職、降級、記過不適用;行政懲處則不適用政務官。

五、懲罰流程不同:司法懲戒依據職等其流程略有差異,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應付懲戒時,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述事項,應付懲戒時,應備文敘明理由送監察院審查,但九職等獲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懲處則由主管評擬,考績會初核,行政機關首長覆核,銓敘部審定,若長官僅有一級,除相當於免職處分外,得逕由主管長官評擬。

六、法律效果不同:司法懲戒無法功過相抵,並得由公懲會或主管機關要求停職;行政懲處除專案考績外得功過相抵,而除將免職處分外,無停職規定。

七、救濟管道不同:司法懲戒之救濟可由公務員或處分之行政機關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行政懲處之救濟如是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決定得再提起行政訴訟,若是其他非等同於免職處分得向原機關申訴、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惟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司法懲戒與自行懲處之決定標準。

因懲戒與懲處事由兩者在實務上經常競合,現況並無明定區分標準,但若有明顯違法失職行為,或對政府信譽造成嚴重損害,應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懲戒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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