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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一)法律明確性。

此為立法應遵守的原則,法律明確性依大法官釋字432號應具備以下三要件:一、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二、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三、司法得審查確認,是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

舉例而言,大法官釋字432號即依此三要件來審查會計師法的內容,會計師法內有「不正當行為」等不確定概念,但釋字432號認其既規範在會計師法內,而會計師亦須通過國家考試始得執業,故對於此等不確定概念並非難以理解,亦得預見為特定行為後懲戒權之發動,司法亦得由客觀事實、職業倫理等面相加以審查,故無違法律明確性。


(二)授權明確性。

此為委任立法應遵守的原則,授權明確性依大法官釋字522號及604號意見書,其授權明確程度應與所訂定法規影響人民權利程度相稱,故據此衍生嚴格審查與寬鬆審查之不同標準。

舉例而言,如刑罰授權影響人民權利較大,應採嚴格審查,其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明確,二、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須明示於授權法規,三、須在授權法律中預見其行為可罰;而若屬細節性或技術性規則則可以採寬鬆審查標準,僅需授權目的明確即可,其目的、內容、範圍得從整體推知為已足。


(三)行政行為明確性。

此為行政行為應遵守的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在於能清楚辨別何機關對何人所為何事。

舉例而言,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即是行政行為明確性;另如行政程序法規定有書面處分之應記載事項(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等),亦是行政行為明確性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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