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



(一)公務員的服從義務。

公務員的服從義務可見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對於該服從義務,學理上有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的「絕對服從說」、公務人員對於顯然違法命令不必遵從的「相對服從說」與公務人員得陳述意見但接納與否仍取決於長官的「陳述意見說」等不同見解,我國採相對服從說與陳述意見說並重,對於命令得陳述意見,對於違反刑法之命令不必服從。


(二)對於長官違法命令依法處理方式及救濟方式。

依公務員服務法,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如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若長官拒絕以書面下達命令,視回撤回命令;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縱長官以書面下達,公務人員亦無服從之義務;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若長官要求公務員從事該法禁止行為時,公務人員得檢具事證向再上級長官報告,由再上級長官依法處理,若未處理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

今例題乃長官命令違反行政中立法,自應適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得檢具事證向再上級長官請求依法處理,以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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