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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A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A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5年。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A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A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予以重複多次處罰。

行政罰之要件有三:一、構成要件該當,二、無阻卻違法事由,三、具備主觀責任要件。而依據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須是數行為觸犯數法益方可分別處罰。

在上開題目中,A動物醫院符合數行為違反數法條,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依行政罰法第7條因甲、乙或其他職員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A動物醫院之故意過失,並依據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時,分別處罰之。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應讓甲陳述意見再行裁處。

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除有同條但書情形外,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利。

因行政罰法未就陳述意見有明文規定,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應通知A動物醫院之代表人甲陳述意見,而若認為有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亦得依行政程序法以書面通知乙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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