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擬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私人辦理,各應具備何等法定要件? |
一、委任之法定要件。
國家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辦理,是為委任,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其法定要件列舉如下:
1. 該法定權限屬於原委任機關。
2. 受委任機關隸屬原委任機關。
3. 僅能委任權限之一部分。
4. 須有法規依據。
5. 須將委任依據、委託事項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如: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
二、委託之法定要件。
國家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辦理,是為委託,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其法定要件列舉如下:
1. 該法定權限屬於原委託機關。
2. 受委託機關與原委託機關無隸屬關係。
3. 僅能委託權限之一部分。
4. 須有法規依據。
5. 須將委託依據、委託事項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如:農委會委託金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
三、委辦之法定要件。
國家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是為委辦,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其法定要件列舉如下:
1. 該法定權限屬於委辦機關。
2. 由上級政府委辦地方自治團體。
3. 須有法規依據。
4. 上級政府負監督之責,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如: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
四、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家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私人或民間團體辦理,是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原委託機關。其法定要件列舉如下:
1. 該法定權限屬於原委託機關。
2. 受委託之私人或民間團體就委託範圍內視為原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3. 僅能委託權限之一部。
4. 須有法規依據。
5. 須將依據法規、委託事項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如:交通部委由私人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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