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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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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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機關誤認甲為某一違規事件之違規行為人,遂對甲作成罰鍰處分,甲不明就裡地繳清罰鍰,並未多加爭執。甲繳清罰鍰後逾三年,原處分機關始發現乙為真正違規行為人,甲亦同時得知上情。
(一)原處分機關得否自行撤銷對甲所作成之罰鍰處分?
(二)甲有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罰鍰處分的可能?依據為何?
(三)甲得否直接向原處分機關索還前所繳交之罰鍰?
(四)原處分機關得否另對乙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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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茲有甲直轄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間,查獲該市登記有案之「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乙及僱用之人員丙、丁,涉嫌共同傷害及虐待托養之老人10餘人,乃將該案移送管轄司法機關偵辦。乙、丙、丁於民國100年6月間分別受到1年半與1年有期徒刑確定。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作為,能否根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之處分?其原因為何?
(二)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行為,於何時起即不得再公告乙、丙﹝、丁之姓名及「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之名稱?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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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A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A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5年。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A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A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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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電玩業者被消費者檢舉涉嫌賭博,市警局立即前往查緝,將值班店員與現場乙位顧客以賭博罪現行犯逮捕,隨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同時函文通知市政府商業處,市政府商業處隨即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電子遊戲場業不得涉及賭博犯罪行為之規定,裁罰該業者該條例第31條規定之停業處分五個月。試問市政府商業處作成之停業處分是否有瑕疵?倘本按賭博罪最後由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市政府商業處可否以經濟部曾函文通知,電子遊戲場經警察查獲賭博行為,主管機關即應命令停業,乃依上級機關函令而作成處分為由,拒絕業者所提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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